學生發展

考勤辦法

一. 病假

1. 除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外,學生家長須於當日早上八時至九時以電話通知校務處(電話 24712622),學生不可自行請假。

2. 凡請病假者,於復課日辦理補假,家長在學生手冊「家長通訊請假欄」內寫明請假事由及日期後,由學生送交班主任核准,班主任簽署後逕送校務處登記及蓋印,才完成請假手續。

3. 如未能依上述的規定於復課日補辦請假手續,校方可酌情容許該等學生於復課後十個上課日內補辦請假手續,逾期者將受到處分。

4. 每次請病假兩日或以上者,均須呈交註冊醫生證明信。

5. 學生每學期除最初五次單日病假外,其後每次病假均須呈交註冊醫生證明信。

6. 考試期間請病假不論若干天,均須於請假欄內填寫請假事宜,並須附註冊醫生證明信。否則缺考科目作零分計算。

7. 戶外學習日、運動會或特別上課日,若學生請病假,必須呈交註冊醫生證明信。

8.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,須將詳情通知本校,經查明屬實,得個別處理。

 

二. 事假

1. 學生須於請假前最少一個上課日以學生手冊請假欄辦理請假手續,否則作曠課論。

2. 家長在學生手冊「家長通訊請假欄」內寫明請假事由及日期後,由學生送交班主任核准,班主任簽署後逕送校務處登記及蓋印,才完成請假手續。

3. 若遇突發事件而請假者,學生仍須於當日早上八時至九時以電話通知校務處,並須於復課日以學生手冊辦理請假手續。如未能依上述的規定於復課日補辦請假手續,校方可酌情容許該等學生於復課後十個上課日內補辦請假手續,逾期者將受到處分。

4. 因事缺席兩日或以上者應附家長函件解釋。

5. 若欠充分理由,校方將不接受學生因事請假,並一律作曠課處理。學生每學期除最初五次事假外,以後每次事假均須由訓導主任作最後審批。

6. 學生於考試期間,除有特別事故外,不得請事假。否則缺考科目作零分計算。

 

三. 早退

1. 學生回校上課後因病或因事早退離校者,須往校務處領取「學生臨時請假申請表」,經任課老師及訓導主任簽署後,將申請表交校務處,待校方通知家長尋求允許及蓋章後,學生才可離開。凡早退學生,須於復課日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
2. 學生請假,一律須由家長在學生手冊「家長通訊──請假欄」內寫明請假事由、日期,並由家長簽署後由學生交給班主任核准。

3. 早退學生必須即時返家,嚴禁在校外流連,一經發現,作曠課論。

 

四. 遲到

1. 所有學生應準時回校上課。若有屢屢遲到或曠課者,將受紀律處分。

2. 學生凡上學遲到者,均須於即日放學後留堂。惟遲到達卅分鐘或以上者,除留堂外,並需合理解釋,及辦理請假手續。否則作曠課論。如學生任意曠課,校方必約見家長並從嚴處罰,以儆頑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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